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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加強建設用地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相關工作,現批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等5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技術導則(HJ 25.1—2019)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原則、內容、程序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
本標準不適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地塊調查。
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監測技術導則( HJ 25.2—2019)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的基本原則、程序、工作內容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環境監測。
本標準不適用于建設用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監測。
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9)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原則、內容、程序、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用地健康風險評估和土壤、地下水風險控制值的確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鉛、放射性物質、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及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風險評估。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方案編制的基本原則、程序、內容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方案的制定。地下水修復技術導則另行公布。
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的土壤修復。
五、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HJ 682—2019)
本標準規定了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的名詞術語與定義,包括基本概念、污染與環境過程、調查與環境監測、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等五個方面的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用地環境管理中名詞術語及定義的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地塊環境管理。
以上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www.mee.gov.cn)查詢。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4)、《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2014)和《污染場地術語》(HJ 682-2014)廢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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